原告:乌鸦,性别:有公有母,等级:菜鸟,住址:鸟类保护区,电话:没钱买。
被告一:马致远,性别:男,等级:孔雀,住址:小桥流水人家,电话:不详。
被告二:猎人,性别:男,等级:老鹰,住址:鸟类保护区家属楼,电话:
不管37241。
请求事项:
1、 判令被告马致远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,并在省级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;
2、 判令被告猎人尊重原告的生存权,停止枪杀原告家族,并上缴凶器。
事实和理由:
元代秋天的一个黄昏,在被告马致远住宅附近,俺原告正栖于枯树枝上聊天。
这时候残日衔山,秋风猎猎,黄叶飘零,众鸟不免戚戚。
只见被告马致远推门出来,伫望蜿蜒于疏林深处的古道,一匹马恰巧由远及近……马致远仰天长叹,吟词一首:
枯树老藤昏鸦
小桥流水人家
古道西风瘦马
断肠人在天涯
被告会写诗,俺不忌妒,但不该侵害俺原告的名誉权呵!谁愿意“昏庸”、“昏暗”呢?俺原告乍就成了“昏鸦”啦?后果不严重倒也罢了,谁知道这一千年来,原告背负这“昏鸦”的骂名受了多少委屈?
人活一口气,鸟凭一张皮呀!
原告被描绘得愈来愈黑。
名誉扫地之日,便是生存危机之时。
远的不提它了,就说昨天下午吧,俺原告正在鸟类保护区的树上聊天,正常活动,话题无非是张家长李家短呗:树少啦,空气差啦,树下的罂粟花美丽啦等等,再就是嗓门大点呗!
俺乌鸦不说谎,法官大人!
俺正闲聊呢,瞧见保护区的一位官员悄悄来到树下,用一根烧火棍指着俺,俺很高兴,因为人们平时都不跟俺玩耍,今个竟然看得起俺来了,于是,俺聊得更起劲了。
岂料这时候灾难来了!
他那根棍子乍就冒出火了呢?
还伴随着吓死鸟了的声响!
俺六个当时就被吓死了三个!
俺这三个要不是跑得快,肯定也得吓死,因为烧火棍又响了!俺尾巴上的毛都掉了。俺乌鸦不说谎,法官大人,开庭的时候,俺当庭出示物证。
俺不知道犯了啥罪?竟遭此厄运。
隔日到树下一看,看见遇难同胞的尸体,俺更觉悲哀。
俺乌鸦连普通鸟类的待遇也争取不到。
普通的鸟类如麻雀之流,尚能进入人类的餐桌,而俺只能暴尸野地,当蚂蚁苍蝇的食物?由此看来,全是被告马致远的思想余毒流传至今所致,俺的生存状况和死后待遇才如此堪忧!
当然喽,俺不是偶像派孔雀,不是实力派雄鹰,不是会来事的喜鹊、鹦鹉,甚至也不是麻雀,但俺弱势群体手里也有上帝颁发的生存权利证书呵!
上帝什么时候回来?
俺想找包公告状,律师说朝代不对;想到安南那儿,说安南正忙于“两伊”的大事,没时间;想把事情捅到“飞碟”那儿,又怕影响地球声誉。思前想后,俺就到法院来了,恳请法官大人在百忙中挤出点滴时间!俺不是小气,也知道过节了,俺,俺………只带来了生存的要求和意志!呱呱!俺要向猎人宣战:俺将视被告的态度,保留随时追究故意杀乌罪刑事责任的权利!
综上,被告马致远污蔑原告乌鸦名誉权,被告猎人故意杀乌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足资认定。请贵院依法判处,以维护俺原告的合法权益。
此致
鸟类保护区人民法院
起诉人:乌鸦
2007年0月0日
附件:1、被告一污蔑原告的书证一份;
2、被告二故意杀鸟照片三张。

RSS订阅